在丰台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于某某诈骗案中,法院查明,2020年2月,被告人于某某在没有N95口罩进货来源,亦没储存货物可供销售的情况下,使用其注册的QQ号码在“网络直播招聘群”“哈尔滨租房整租合租群”等十余个成员在百人以上的QQ群聊平台中,向公众发布出售N95口罩的虚假信息。2020年2月5日至7日间,被害人王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,通过QQ聊天工具与于某某联系购买N95口罩690只。于某某通过发送虚假的口罩货物图片、快递邮寄图片等,骗取王某某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4830元,后在QQ好友、微信中删除被害人王某某。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于某某利用互联网社交软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鉴于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、认罪认罚,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,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